綠電轉供,是透過台電電網,把再生能源電力供應給購電用戶。相較於將電力躉售給台電,主要差別在於買方、售電價格、電量結算與再生能源憑證的安排;台電仍參與電力輸送。[1][2]
本文以屋頂太陽能售電為主,「賣給台電」指常見的再生能源躉購制度(FIT)。轉供也有轉供自用等用途,本文不另展開。
一、綠電轉供怎麼運作?誰買電、誰送電?
以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的情境為例,案場將電力賣給售電業,售電業再供應有綠電需求的企業;電力則透過台電電網輸送,並依規定辦理計量、分配與結算。符合資格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也可透過電網轉供電力給用戶。[1][4]
已查證的制度重點:「售電」是電力買賣,「轉供」是利用輸配電網傳輸電力。購售電契約與台電轉供服務處理的是不同事項,因此綠電轉供仍涉及台電的電網服務及相關費用。[1]
二、綠電轉供與台電躉購,有哪些差別?
手機閱讀時,表格可左右滑動。
| 比較項目 | 台電躉購(FIT) | 綠電轉供交易 |
|---|---|---|
| 電賣給誰 | 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由台電躉購。 | 依案場資格與交易架構,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或購電企業。 |
| 價格怎麼訂 | 依案場適用的公告躉購費率與購售電契約結算。 | 依買賣雙方契約議定,須確認單價、調價方式、年限及付款條件。 |
| 台電的角色 | 是這筆躉售電力的買方,也提供電網相關服務。 | 就轉供服務而言,負責透過電網傳輸電力;買賣價款依購售電契約處理。 |
| 再生能源憑證 | 採躉購制度的電量,不能再由設置者申請 T-REC 另行出售。 | 依憑證制度辦理查驗、核發及讓與,對應轉供用戶的電量。 |
| 評估重點 | 適用費率、可躉售電量、契約條件及設備維運。 | 收購範圍、費用分攤、未轉供電量處理、憑證交付及買方履約能力。 |
制度依據見資料來源 [1]~[4];評估重點為日作能源整理,實際權利義務須依各案契約確認。
三、綠電與憑證,為什麼要一起看?
再生能源憑證(T-REC)是經發電設備查核與電量查證後核發的證明,可依規定作為再生能源使用及相關宣告的依據。它不是碳權,也不是只要裝了太陽能就自動取得。[3]
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採直供、轉供方式者,應讓與和供電量相符的憑證。已使用或宣告的憑證不得再讓與,因此不能把同一份綠電使用效益重複交給不同買方。[3]
日作能源提醒:比較報價時,要問清楚價格是否已包含憑證,以及申請、查驗、規費與交付由誰負責,避免把已包含的憑證價值再加算一次。
四、小型住宅也能參與嗎?既有躉售案能改嗎?
小型案場並非只能把電賣給台電。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說明,依規定設置的第二、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可將電能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售電業供應企業用戶。[4]
但制度允許,不代表每家售電業都會承作,或每個案場都比較划算。仍需確認設備登記、計量與轉供申請條件,以及售電業對案場規模、電量和契約的要求。
若已與台電簽訂躉售契約,改為轉供須先辦理合意終止原購售電契約,並確認是否涉及終止契約費用;若電費債權已設定質權,也要確認金融機構的同意文件。不能只簽了新的綠電契約,就直接停止履行原契約。[5]
五、日作能源建議:比較實收與契約,不只看每度單價
即使綠電收購報價較高,扣除案場需負擔的費用後,實際收益也不一定較高。建議以相同發電假設與比較期間,確認下列事項:
- 哪些電量會付款:是收購全部發電量,還是按實際轉供量結算?未轉供的電量由誰處理、適用什麼價格?
- 費用由誰負擔:台電轉供相關費用、售電業服務費、憑證查驗與規費是否已含在報價內?
- 收入能否持續:確認契約年限、調價條件、付款期限,以及發電不足、提前解約或買方違約時的處理方式。
- 切換要付出多少成本:既有案場另計終止原契約、設備或計量調整,以及行政作業所需費用與時間。
準備評估時,可先整理系統容量、設備登記資料、歷年發電量,以及現有購售電契約與適用費率,再比較台電躉購與綠電轉供的完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