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樓要在屋頂裝太陽能,應先確認屋頂權利、社區決議與授權,以及受影響所有權人的同意。住在頂樓、保管屋頂鑰匙,或擔任主任委員,都不當然取得單獨決定全棟屋頂用途的權利。
設備由誰出資、售電收入歸誰、屋頂漏水誰處理,也應在簽約前一併說清楚。以下整理一般公寓大廈的法規重點與規劃建議;個別建物仍須核對登記、規約及有效約定。
一、先查屋頂權利,釐清誰有權同意
法規重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將屋頂構造列為不得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第 9 條則規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原則上依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另有合法約定者依約定辦理。[1]
屋頂構造與樓頂平臺的使用安排,需要分別查核。若有人主張「買頂樓附屋頂使用權」,應確認建物登記、規約、分管或約定專用文件及其效力,不能只憑口頭說法;任何使用安排仍須遵守建築、避難及其他法令限制。
涉及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依第 11 條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則依規約及有效決議執行,並在授權範圍內辦理簽約與管理,不能只以主任委員個人同意取代必要程序。[1]
規劃建議:將設備範圍、出租或使用期間、收益用途、維修責任及簽約授權,一起提案形成明確決議。沒有管委會時,也應依第 25 條確認召集資格;符合該條規定者,可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光電申請另需哪些使用同意文件,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確認。
二、住戶同意要算人數,也要算持分
法定表決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不能直接用居住人口或聊天室人數計票。共有一戶、同一人持有多戶,以及書面委託代理出席,都應依第 27 條核算,並注意持分、戶數及受託代理的五分之一計算限制。[1]
| 會議情形 | 出席條件 | 同意條件 |
|---|---|---|
| 第 31 條會議 |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出席人數及出席者所持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須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 第 32 條重新召集 | 前次未獲致決議或出席未達定額,才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須至少三人,且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全體五分之一以上。 | 出席人數及出席者所持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須過半數同意,並完成後續送達及書面反對程序。 |
「過半數」必須超過一半,不是剛好一半。第 31 條允許規約另有規定,第 32 條對規約的保留範圍也有文字限制,應先讀社區規約,再製作出席與表決計算表。
重新召集的會議紀錄送達後,各所有權人可於七日內提出書面反對。依第 32 條,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決議視為成立,不能省略這段程序。決議成立後十日內,另須書面送達全體所有權人並公告。會議紀錄則應依第 34 條,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並公告。[1]
三、頂樓住戶是否需要另外同意?
需要依設置行為及權益影響判斷。內政部營建署 2022 年 7 月 5 日函釋指出,屋頂型太陽光電是否屬第 33 條第 2 款的「其他類似之行為」,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就是否影響頂層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認定。[2]
若屬該款適用情形,除區權會決議外,還須取得相應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涉及依法成立的約定專用部分變更,也應另核對第 33 條第 3 款;不能只看整體表決票數。
溝通建議:提案前先向頂層所有權人說明支架固定、防水、設備噪音、維修動線及漏水處理方式,將承諾寫入圖說與契約。有權利爭議時,先確認文件及適用程序,再簽訂長期契約。
四、收益怎麼分?先決定採用哪一種模式
屋頂使用收益、設備售電收入與公共電費節省,是不同項目。分配應以權利歸屬、合法約定及有效決議為依據,沒有所有社區都適用的固定比例,也不能直接假設每戶平均分配。
| 規劃模式 | 收益與費用如何安排 |
|---|---|
| 社區出資建置並售電 | 先確認設備所有權、設置及簽約主體,明訂售電收入入帳、維運與保險等費用,再約定結餘的保留或分配方式。 |
| 屋頂出租給投資業者 | 社區依租約收取租金或約定收益,設備售電收入通常由業者依其售電契約取得;租金計算基礎、期限、調整及違約處理需寫清楚。 |
| 供公共用電自發自用 | 效益反映在實際併接之公共用電電號,餘電另依核准模式處理;不會自動平均折抵每戶各自的電費帳單。 |
規劃建議:可在合法權利安排下,討論將收益留作公共修繕、防水及設備汰換準備,並清楚列出收支。若納入公共基金,應依第 18 條設專戶、依決議運用,並依第 20 條定期公告及辦理交接。[1]
五、簽約前,把同意文件與責任一起備齊
- 權利文件:建物登記、規約、屋頂使用約定,以及依法或依個案需要取得的同意書。
- 會議文件:開會通知、簽到簿、代理委託書、表決計算、會議紀錄與送達公告證明;重新召集者另保留書面反對程序紀錄。
- 設置方案:模組、支架、電表與管線位置,保留避難、排水、水塔及其他公共設備維修空間。
- 契約與交接:收益帳戶、防水及維修責任、保險、進出管理、屋頂翻修時的拆裝費,以及期滿拆除與復原安排。
社區同意與光電設置審查是不同事項。完成權利與決議確認後,仍需依案型辦理結構、建管、設備登記及台電併聯等程序。管委會換屆時,相關契約、帳目及保固資料也應完整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