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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00坪建物強制設置光電 8月上路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公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自今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未來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約三百坪)以上者,除特殊排除對象外,強制要求每二十平方公尺(約六坪)即應設置一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國內建築正式邁入「強制光電時代」。
新建、增建、改建適用 排除宗教殯葬等4類建物
立法院在二〇二三年六月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須能承受17級強陣風
歷經兩年多跨部會研商,內政部與經濟部去年十二月會銜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建、增建等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物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瓩。光電設備在颱風期間至少要能承受十七級強陣風,另排除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經認定不宜設置、受光條件不足等四類建築。
根據統計,大型建築雖僅占十%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八十%,預估每年可增加六十六萬瓩(kW)裝置容量,相當於二十萬戶家庭用電,創造最大綠能效益。
此外,考量台灣位處地震、颱風頻發地區,此標準已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當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自身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以作為國家防災韌性的關鍵防線。
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太陽光電的設置作業參考現行建築管理模式,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審查程序中,並要求起造人需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同時,也明定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以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並明確維護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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