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需要保險嗎?颱風、竊盜與第三人責任怎麼保?

首頁 > 資訊分享 > 太陽能常見問題 > 太陽能需要保險嗎?颱風、竊盜與第三人責任怎麼保?

資訊分享

太陽能需要保險嗎?颱風、竊盜與第三人責任怎麼保?

分享到

修改日期:

重點整理

太陽能保險要分開看「設備損失、售電收入中斷、第三人賠償」三種保障。颱風吹壞自己的太陽能板,與板片掉落砸到鄰車,涉及的承保範圍不同;設備有保固,也不代表颱風或竊盜損失已受保障。

評估建議:在施工前確認工程期間保障,完工營運後再核對設備險、天然災變與竊盜保障,以及適用的第三人責任保險。是否有投保義務,還要核對案場適用規定、融資條件與租賃契約。

一、施工中與營運後,保險怎麼銜接?

產險公司的太陽能商品資料將興建期與完工後分開規劃:施工階段可評估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障;完工後則可評估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保障項目依保單與設備明細而定。[1]臺灣產物的說明載明,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承保的是承包商興建期間的意外事故,簽約時應先問清楚承包商是否投保、被保險人是誰。[1]

簽約時應確認工程保險何時終止、營運保險何時生效,以及測試、驗收與併網期間由哪張保單承接,並建立到期續保提醒。以明台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條款為例,保險責任自保險標的物安裝完成並測試合格後才開始,測試合格之前不在這張保單的責任期間內,須事先確認由工程保險或其他保單承接。[2]

二、颱風、竊盜與第三人責任,分別看哪裡?

表 1 太陽能保險風險與保障核對表
風險情境可評估的保障投保前確認
颱風造成模組、支架或逆變器受損設備財產保險及天然災變保障設備是否列入明細;颱風、洪水是否承保;各項自負額與賠償限額。
模組、逆變器或電纜遭竊竊盜保障或附加條款哪些設備受保;竊盜認定、報案證明及防盜措施要求。
設備掉落傷人、砸車或損及鄰房適用的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業務、處所、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天然災變除外條款。
事故後維修停機,售電收入減少營業中斷附加保障啟動理賠的事故條件、時間自負額、補償期間與收入計算方式。

上表為投保核對方向,並非每張保單都包含上述保障。以明台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條款為例,颱風、洪水、地震與竊盜等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內,須經書面同意加保;營業中斷保障則須另行詢問保險公司是否有可加保的項目。[2]

三、最容易漏看:颱風砸壞別人的車,有賠嗎?

自己的設備有保颱風,不等於颱風造成的第三人損害也有保。例如臺灣產物公開的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颱風、暴風、洪水等天然災變列為除外責任。[3]該商品以經營業務的處所為承保對象,這裡僅作條款差異示例;光電案場適用哪種責任險,須由保險公司確認。

投保時可直接提出「颱風吹落模組,砸到路人、鄰車或鄰房」的情境,請保險公司書面確認是否承保、是否須附加天災責任保障,以及體傷、財損各自的限額。責任險仍須符合保單約定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等條件,不能只憑事故發生就認定一定理賠。

四、比保費之前,先核對這五件事

  • 承保設備:確認模組、逆變器、支架與電纜等項目,並核對案場地址、設備數量及明細。
  • 保額與理賠基礎:確認保額如何估算、全損是否扣折舊,以及吊車、拆除清理與重新安裝等費用是否納入或須另加保。以明台條款為例,保額按新品重置價格(含運費、關稅與安裝費用);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實際價值時,以扣除折舊後的實際價值為準;加急運費、趕工費等原則上不賠。[2]
  • 自負額與限額:自負額是事故後須自行負擔的部分,保險公司僅對超過的部分負責。[2]應分別確認颱風、竊盜及第三人責任的計算方式、最低金額與賠償上限。
  • 不保事項:確認自然耗損、鏽蝕、維護保養及廠商應負責的損失如何處理,避免把設備險當成日常維修合約。[2]
  • 續保與變更:確認誰負責繳費、續保及通報設備增設、汰換或案場條件變更。以明台條款為例,足以增加危險的變更須於知悉後十日內書面通知。[2]

評估建議:請不同業者以相同設備明細、保障範圍、保額、自負額及限額報價,才容易比較。保險也應搭配結構安全、抗風設計與定期維護一起規劃;以明台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須遵守製造廠商的裝配使用規範,並採取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2]

五、屋頂出租,屋主還要確認什麼?

屋頂出租時,應把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費負擔、續保及事故處理窗口寫進合約,並約定提供保單、附加條款與繳費證明供核對。不要只接受「業者會處理」的口頭說明。

尤其要問清楚:光電設備以外,原有屋頂、建物及屋主的責任是否受到保障?部分責任險(例如前述臺灣產物商品)排除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財物,不能直接把承租屋頂的損害視為一般第三人財損。[3]是否需要額外的財產保障、屋主列名或其他附加條款,應請保險公司依租賃關係確認。

六、出險後怎麼處理?

  1. 先處理人員與現場安全:有人受傷先求援;請合格電氣人員處理斷電與設備檢查,避免自行接觸受損線路。
  2. 立即通知:通知保險公司及維運窗口,依保單期限完成書面通報;涉及竊盜時應報警。
  3. 保留證據:拍攝現場與損壞情況,保留受損物、設備明細、發電紀錄及維修估價;必要的緊急處置也應留存紀錄。
  4. 配合查勘:與保險公司協調後續修復及文件提交,避免未留證就丟棄受損設備。涉及第三人求償時,先與保險公司確認處理方式。

以明台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須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並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同時要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減少損失、保留受損財物供查勘、提供所需文件,竊盜損失還須立即通知治安機關。[2]實際期限與文件仍須依自己的保單辦理。

常見問題

Q1:太陽能有保固,還需要評估保險嗎?

需要分開核對。保固處理的範圍依廠商契約,保險則依承保事故及條款理賠。請把設備瑕疵、施工問題、天然災害與竊盜逐項對照,確認由誰承擔。以明台條款為例,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的損失,不在保險賠償範圍。[2]

Q2:有保設備,停機期間的售電收入也會賠嗎?

不能直接這樣認定。設備修復費與停機期間的收入損失應分開核對。以明台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條款為例,賠償範圍不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依一般理解,停機造成的售電收入減少屬間接損失(評估建議)。是否另有營業中斷保障及其啟動條件,須另向保險公司確認。[2]

安裝或出租屋頂前,保險怎麼核對?

整理案場位置、設備資料、施工時程與既有保單,協助核對風險與責任分工。

加 LINE 諮詢06-598-7206線上聯絡

資料來源

查核日期:2026 年 11 月 3 日。本文為投保評估資訊,引用商品僅作條款差異示例;個案保障與理賠須依實際保單、附加條款及事故認定確認。

  1. 臺灣產物保險:永續商品。「再生能源型」商品中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承保承包商於太陽能設備興建時的意外事故,可加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與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完工後之成品,含太陽能板及逆變器,依設備明細而定)的說明;頁面未標示更新日期
  2. 明台產物保險《工程保險》條款彙編(2025 年 11 月版)。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 4 條(保險金額)、第 6 條(保險責任開始)、第 7 條(自負額)、第 9 條(不保事項)、第 12 條(事故通知與應履行義務)、第 13 條(賠償方式)、第 20 條(損害防阻義務)及第 22 條(危險變更通知);僅作條款差異示例,個案以實際保單為準
  3. 臺灣產物保險:一般責任保險。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經營業務、載明之處所、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及除外責任(颱風、暴風、洪水等天然災變;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頁面未標示日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