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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房子賣掉或由家人繼承時,太陽能設備與台電售電契約不會因為房屋過戶就自動換名。
先確認誰擁有設備、誰與台電簽約;若屋頂是出租給業者,還要另外處理屋頂使用契約。三種情況的辦理順序不同;須繳模組回收費用的設備,變更設置者前還要先繳清這筆費用。
先分清楚:太陽能是誰的?
| 原本的安排 | 房屋移轉時先處理什麼 |
|---|---|
| 屋主自建、由屋主售電 | 確認設備是否一併移轉;若新屋主承接售電,要先向主管機關辦設置者(申請人)變更,再辦台電購售電契約過戶,並約定未結售電款歸屬。 |
| 屋主自建、僅供自用(不賣電) | 沒有售電契約可轉讓,但仍要核對設備權屬、認定文件、用電戶名及保固與維運資料。若系統有餘電賣給台電,仍有台電契約,過戶方式向區營業處確認。 |
| 屋頂出租、業者持有設備並售電 | 新屋主先釐清是否承受屋頂使用契約、租金及修繕義務;業者仍是設備設置者時,通常不是把業者的台電售電契約過戶給新屋主。 |
這是依常見契約型態整理的辦理指引;如果設備由第三人持有、採租購或另有地上權等安排,應以設備文件與實際契約判斷。
自建售電:賣屋時怎麼移轉台電契約?
買賣契約先寫明太陽能板、變流器、支架與相關配線是否包含在售價內,並確認設備設置者及台電契約上的姓名。若由買方接手,通常依下列順序辦理:
- 約定交易內容:設備權屬、貸款或售電款債權設定、保固與維運責任,以及交屋前後發電收入的分界日。
- 先確認模組回收費用:適用 108 年度(2019 年)起躉購費率,或 2019 年 12 月 20 日辦法修正生效後取得同意備案文件的太陽光電設置者,須先一次完成繳納模組回收費用,才能申請變更申請人。[1]原本若採分期,實際要補繳多少,向主管機關確認。
- 向原核發文件的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設置者:同意備案文件或設備登記文件上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得變更;有正當理由時,可依規定格式填變更申請表(附件二)申請變更。[1]台電的清單要求附「認定文件之設置者名稱變更同意函」,所舉的認定文件包括同意備案文件、設備登記文件(第三型)、電業執照(第一型)、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第二型)。[2]
- 向台電所屬區營業處辦理購售電契約過戶:台電列出的文件包括契約轉讓暨承受協議書、設置者名稱變更同意函、身分證件(自然人為身分證,公司法人為設立登記文件或納稅證明)、入戶匯款申請書及帳戶影本、電表租賃契約;原設置者若有金融機構備償專戶,還要備償專戶同意移轉書。[2]份數與表單以承辦區處為準。
售電款不要只口頭約定
台電的協議書範本讓雙方二選一:
方式一:以台電函復完成契約過戶程序的日期為契約轉讓日,轉讓日前尚未結算與尚未領取的售電款,全數歸新設置者。賣方若選這種方式,交屋前還沒領到的售電款會變成買方的,價金要一併談好。
方式二:雙方另訂契約轉讓日,轉讓日前的售電款歸原設置者,由台電派員抄表結算並結清。
若售電款請求權設有權利質權,原設置者要向新設置者與質權人揭露,新設置者並須重新與質權人共同提交入戶匯款申請書。[3]
台電購售電契約範本第 14 條載明:同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的設備,因繼承或設備移轉過戶而修約,收購期間不因此變更或延長;第 15 條則規定,契約除合於法令並經雙方書面合意外,不得轉讓予第三人。[4]依範本,新屋主接的是原案剩餘期間,不是重新起算一個售電期間。實際以您簽約的契約條款為準。
繼承房屋與太陽能:家人要辦哪些事?
若被繼承人同時是設備設置者與售電契約當事人,繼承人先整理設備認定文件、台電契約、歷次售電通知、貸款或質權文件,再向主管機關及台電區營業處辦理設置者變更與契約繼承。台電的過戶文件載明:原設置者死亡時,新設置者需辦理契約繼承過戶,可由繼承人填具「契約繼承書」。[2]
有多位繼承人時,先釐清由誰承接設備與售電權利、如何分配既有及後續款項,再依承辦機關與台電要求準備繼承證明及相關文件。須繳模組回收費用的設備,變更申請人前先繳清的規定,在繼承個案是否同樣適用,請向主管機關確認。[1]
屋頂若原本出租給光電業者,則要通知業者房屋繼承及租金收款資料變更;不要把「繼承屋頂出租人的地位」誤當成「繼承業者的台電售電契約」。
屋頂出租中途換屋主:租約會自動延續嗎?
不能只用「買賣不破租賃」一句話判斷。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原則上規定: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期間,所有權移轉後,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第 2 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若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不適用第 1 項。屋頂光電契約的法律性質與條款也可能不同,須逐案檢視。[5]
賣屋前,屋主宜把屋頂使用契約及是否公證、設備所有權、租金計算、維修進出、防水與保險、提前終止及拆除復原條款交給買方審閱。買賣雙方與業者應書面確認新屋主承接哪些權利義務、租金從何日改由誰收取、通知送達與帳戶如何更新。未公證的長期租約不等於當然無效;只是不能直接援用民法第 425 條讓租約當然對抗買方,具體權利仍取決於契約及其他法律關係。
如果業者始終擁有太陽能設備且是台電簽約者,房屋買賣通常只涉及屋頂使用契約的承接,不因此把業者的購售電契約改成新屋主名下。若屋主與業者另約買回設備或提前終止,才需另外評估設備及台電契約是否須變更。
交屋或繼承前的六項核對
- 取得設備清單、設置者認定文件、台電契約與電號,對照實際所有人。
- 確認模組回收費用是否已完成繳納(適用時)。
- 檢查有無屋頂租約、公證、地上權、貸款或售電款債權設定。
- 書面約定交屋日或契約轉讓日,以及未結售電款或租金的分配方式。
- 交接保固、維運聯絡方式、屋頂修繕與設備拆裝責任。
- 向主管機關及台電承辦區處核對個案文件;住家用電戶名過戶也應另行處理,不能替代售電契約過戶。
若您正在安排房屋交易或處理繼承,建議先備妥契約與設備認定文件,讓買方、繼承人和光電業者對同一份資料確認。需要盤點既有屋頂光電文件,可透過聯絡我們說明案場情況。